野外实习是地理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内容,是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这一教学环节,确保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实习前,由指导教师制定具体的野外实习计划,内容应包括实习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等,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二周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对于首次或新开辟的实习地点,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到实地考察,研究和确定实习的具体路线和实习内容,写出实习大纲,外地野外实习要提前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食宿安排。
3、实习队的组成原则上有实习队长、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组成,实行实习队长负责制,其他实习教师和班主任要服从实习队长的安排。
4、实习出发前,要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计划安排,没有特殊情况,学生必须参加野外实习,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野外实习者,须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
5、实习前带队队长要和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实习队长为安全责任第一人。实习期间带队队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纪律要求,保障学生的安全。
6、实习过程中凡是严重违纪而影响实习计划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终止该生的实习活动。因为学生不遵守纪律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学生本人承担。
7、实习过程中要严格按实习计划的要求,按实习大纲完成野外实习教学内容,保证实习时间和实习质量。
8、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本次实习总结。学生要写出野外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各队要不断完善实习的图片、专业资料。
9、学生野外实习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报教务处存档。
10、学生成绩实行百分制,成绩要拉开差距。成绩要以实习报告为主,参考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实习笔记、实习表现等实习过程。一般实习报告占70%,实习过程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