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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太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2011-07-27 11:42   审核人: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确保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要求,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教学计划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各系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学计划应体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必修与选修、教学与实践环节等各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地学习。

 

教学计划中课程的设置、先后顺序的安排是根据各专业的知识结构、教学规律、学生对知识的学习规律等情况科学确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和开课的先后顺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程设置、调整先后顺序时,应就变更理由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专家论证,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条 为确保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开设,任何教师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接受授课任务书,不得随意旷课、调课、找人代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接受授课任务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并做出处理意见,再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章 教学大纲与教材

 

第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制订的各课程的教学大纲是该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根本依据,一般应参照执行国家教育部的教学大纲或制定出适用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纲要及深度、广度、学时分配、实验和习题的安排、课内外学时的比例、主要参考书等。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审定、教务处备案。一经确定,便成为任课教师组织教学的法规依据,未经一定的审批程序(专家论证、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审定、报请教务处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五条 教材是依据教学大纲选定的主要教学用书,是保障课程质量的重要条件,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统编教材,社会公认的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的面向21世纪新教材以及学科发展前沿的外文原版教材。没有统编教材的,也可自编教材,但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认定其确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使用价值,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审定,教务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教师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定的自编教材。

 

第三章 教师

 

第六条 师德修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自己的教学工作,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3.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

 

第七条 岗前培训

 

每年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有关部门主办的教育教学理论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 任课资格

 

取得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获得任课资格:

 

1.本科毕业,一般应经过一到两年助教见习期,对拟开课程辅导过两遍以上,效果良好者;研究生毕业,经所在教研室组织试讲,效果良好者。

 

2.从其他岗位上新调进、或本院党政干部新开课、或从外单位聘请来校讲课者,一般应提交该门课程的科研成果、教案(或提纲),并通过试讲,效果良好者。

 

3.开新课的教师,须提交该门课程的有关研究成果和教学大纲,熟悉教材的基本内容,掌握拟开新课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教案1/3以上,经审查达到基本要求者。

 

4.开设全院任意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含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对本课有一定研究,提交教学大纲后才能开课。

 

第九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拥有如下权利:

 

1.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内容。

 

2.在教学过程中,行使主导权,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3.评定所承担的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生成绩。除院、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人无权进行干预。

 

4.根据教学改革需要,提出教改实验方案,经院、系(部)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主持试行。

 

5.在各种教学评估、评奖中,对评估、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条 对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一般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写或选用教学大纲和高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2.负责该课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3.负责该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

 

4.检查辅导教师的听课、备课、答疑、作业批改等各个教学环节,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5.承担该课程考试、考核任务,依学校规定,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并及时做好成绩的统计分析。

 

6.负责与学生和学生所在系、班有关部门领导及时交流教学信息,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7.负责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8.参加规定的教学辅导答疑或质疑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一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的助手,一般由助教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质疑、批改作业、成绩考核以及习题课教学。

 

2.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有关课程的教学准备工作。

 

3.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向主讲教师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

 

4.随堂听课,掌握教学动态,提高辅导质量。特殊情况,经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适当减少听课次数,但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2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备课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对自己要担任课程的“五大件”,即教学大纲、教材、教案、教具和教学方法,做好充分准备。

 

1.课前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全面了解、熟练掌握所任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按大纲要求认真备课。

 

2.在开学第一周,应根据大纲的要求认真详实地填写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查同意后认真执行。领导据此检查教师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

 

3.教案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讲授内容提要,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具准备,作业布置等。教案应留余地,作课后补记。

 

4.各门课程必须有选用或自编的优秀教材,要求体系、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

 

5.开课前,任课教师要了解学生的专业思想,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注意本课与先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避免讲授内容的重复。

 

第十三条 上课

 

1.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要把上好每一堂课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要按教学大纲的规定,深入浅出地阐明该课的深度、广度、重点、难点,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表达生动,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既重视传授知识,又重视智能开发。

 

2.根据教案精心组织教学,努力改进教学方法,灵活采用启发式、交流式、讨论式、座谈式、或参观访问等教法,提高教学质量。

 

3.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严格要求学生,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4.讲课要用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条理。在有条件的班级,提倡教师开展双语教学。

 

5.教师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电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会制作多媒体课件并运用于教学。

 

6.教师应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经常征求同行和学生对讲课的意见,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7.各门课程主讲教师一经确定,在该门课程结束前不得轻易换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8.教师应根据课程讲授的要求,计划好每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内容、方法。在课堂讨论中。要鼓励不同意见的发表,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同时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五章 课外指导

 

第十四条 教师应对学生的课外学习(包括第二课堂)及实践进行指导。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指导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学习;帮助他们掌握学习规律和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善于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果。

 

第六章 作业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日历的安排,按时布置每个单元的作业,要求学生按时完成。辅导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但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数量,但不应少于学生人数的1/3。学生自行增做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予批改。

 

第十七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作业的优点和错误之处,有的应写出评语;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作业批改后要在课堂上讲评。

 

第十八条 教师应把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对迟交、缺交、抄袭作业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在平时成绩中酌情扣分。

 

第七章 实验教学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独立于理论教学又和理论教学密切相关的教学环节,应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确定实验室的结构,编制每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要将各类实验安排的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写清楚,便于系领导及学院掌握教学进度。教学大纲列出基础实验项目、设计实验项目、综合实验项目及相应时数。

 

第二十条 教师开实验课之前,要认真备课,做好预备试验,填写试验项目卡,经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能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教师在上课前一学期,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准备好实验教材或编写出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做实验之前,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实验准备的情况,向学生提出有关实验问题,回答满意后方能开始操作。学生不得边阅读实验讲义,边做实验。

 

第二十三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操作规程,对使用易燃易爆易碎的仪器及有毒试剂等,要事先提出警示,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要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试剂以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验结束后,教师要在学生的实验数据本上签字。教师对实验报告应认真批改,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或抄袭数据者,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学生做完实验后,要及时填写相关实验记录,对实验室进行整理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要对学生逐步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各教学单位应主动开放实验室,向学生提供实验器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学生的实验设计方案经教师认可后,方可进行试验。教师要和学生一起分析实验数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积极支持学生的科学创新精神。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一律纳入考试课范围。实验课的考试成绩可分为三部分:平时实验考核成绩、实验理论课和实验操作的考试成绩。每门实验课均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记入学生成绩。

 

第八章 见习、实习与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教育见习、实习和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一、二年级应结合课程进行见习或参观、访问,三、四年级可以进行专题调查或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应根据实习目的,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包括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形式、方法、经费预算等),指派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实习前,应认真选择、联系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了解并熟悉情况,写出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认真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践,并及时督促检查。同时定期向接受实习单位汇报实习情况,争取指导和帮助,搞好双方关系。

 

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成绩不及格,作为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实习结束后,应写出实习总结,并将所有实习材料存档。

 

第九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条 撰写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做毕业论文,可使学生受到科研工作各个环节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一般由讲师以上有科研工作经验的教师指导,提倡由老、中、青教师搭配共同组成指导小组,以老带新指导论文。为保证论文质量,每位教师指导的论文一般不超过10篇。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根据培养目标,接触学科前沿,进行理论探讨,选择教学、科研与生产中有待解决的理论与实际问题。选题要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题目不宜过大,份量要适当。毕业论文题目应在第七学期末公布,让学生挑选,也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课题。允许由几个学生合作同一题目,但每人必须独立完成其中一部分,并分别完成各自的论文(或文字材料)。毕业论文篇幅不宜过长,一般文科在8000字左右,理科在5000字左右。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提出的开题报告和任务书。在实验或查阅文献资料过程中,要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撰写质量,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撰写论文过程要加强学生科研道德、科研方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论文不做具体修改,只提指导性修改意见。毕业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方面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本科生毕业论文要进行答辩。

 

第十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所有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主要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系(部)自行确定,一般占总成绩的30%。每学期期末的考试课程不少于四门,其他课程提前一周考核结束。

 

第三十五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以闭卷考试为主。

 

第三十六条 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类别,既要能考察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和难度应与考试时间相当。主要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进一步提高考试质量。

 

第三十七条 每门课程要同时命出份量和难度大体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原则上不得重复 。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经教研室主任和各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审查后由教务处择一使用,另一套作补考用。

 

第三十八条 所有考试课程应由教研室组织命题,统一考试。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能暗示考试内容,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考题。

 

第四十条 考试、考查过程中,监考教师须认真履行职责,于考前三十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并于考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宣布考场规则和纪律,准时发给学生试卷,考试中认真巡视,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报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装订成册,并当即送交相关二级学院(系、部)。

 

第四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必须公正、客观,符合评分标准。教研室内流水判卷,二级学院(系、部)或教研室应抽查评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二条 补考一般由各系进行,必要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考不能降低标准,成绩可由教研室组织人员密封评定,或与原任课教师共同评定。

 

第四十三条 所有考试应在3天内结束评卷,并将学生成绩单、试卷、标准答案等,送系办公室备查。教师应写出详细的试卷分析交教务处和系办公室留存,引导学生进一步总结、提高、巩固所学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拒绝学生查分(分数由系办公室通知学生),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良好稳定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再更动。教师外出兼课、参加各种活动,均以服从校内课表为原则。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必须事前请假,由教研室指派他人代课,或事后补课。教师不得随意缺课。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注意行为举止、仪表仪容。上课时应关闭手机、不抽烟,除年老体弱者外,一般不坐着讲课。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更不能贬低、攻击他人,严禁散布错误和不健康言论。

 

第四十八条 每位教师要服从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不得因校外兼职或兼课较多,而影响到校内的教学或降低教学质量。

 

第十二章 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工作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任课资格复审),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每年教研室组织教师评估分析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做好教学总结,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努力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凡在教书育人、教学工作、建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均应受到表扬。对经过选拔程序和竞赛活动获优胜的教师给相应奖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金。学院为鼓励教师创优争先要逐步加大奖励力度和奖金额度。

 

第五十一条 对专业思想不巩固,不服从分配,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教学事故的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教师工作全面考核的结果,包括业务鉴定、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常规教学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在教务处。

 

每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师范学院教务处

20068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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