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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太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1-07-27 11:34   审核人: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持续稳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订8463永利皇宫登录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违反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和教学质量,或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情节轻重,把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对是否认定为教学事故和教学事故的级别,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包括无修改的旧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二)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含课间休息后上课)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三)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6学时。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以及自行改变授课地点。

 

(五)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包括实验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携带手机、BP机等其他电子通讯工具并发出信号,影响课堂教学。

 

(六)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20分钟。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七)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八)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九)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或不进行辅导答疑。

 

(十)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十一)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

 

(十二)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迟到、早退,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等。

 

(十三)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

 

(十四)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完成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到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一定后果。

 

(十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编制课表、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等)。

 

(十六)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能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十七)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八)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十九)未经院系批准,专业课考试结束后4天内或公共课考试结束后6天内未交学生成绩。

 

(二十)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调课或找人代课。

 

(二十一)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二十二)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造成影响正常考试10分钟以内。

 

(二十三)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

 

(二十四)未及时征订教材,造成开学一周内学生仍未购买到教材。

 

(二十五)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

 

(二十六)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二十七)不服从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系、部的安排,致使不能正常上课达10分钟。

 

(二十八)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

 

(二十九)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

 

(三十)擅自停课,无故缺课。

 

(三十一)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三十二)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三十三)上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

 

(三十四)有意或无意泄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评卷时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三十五)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三十六)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导致考试延迟10分钟以上。

 

(三十七)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造成影响正常考试10分钟以上。

 

(三十八)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三十九)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四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习或成绩证明。

 

(四十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出租教室和体育活动场地、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

 

(四十二)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以致影响正常教学。

 

(四十三)未经教务处同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

 

(四十四)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四十五)考试试卷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四十六)丢失试卷或学生成绩或擅自修改学生成绩。

 

(四十七)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

 

(四十八)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不认真,导致所指导的学生在论文答辩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及格。

 

(四十九)不服从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系、部)的安排,致使不能正常上课达10分钟以上。

 

(五十)因教师失误或擅离岗位,授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受到损伤。

 

(五十一)按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未批改的作业占应批改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十二)擅离监考岗位或监考不认真,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致使考试纪律混乱。

 

(五十三)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含辅修结业证书和双专业、双学位证书)。

 

(五十四)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发现后三天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六条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 对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核实后于一周内认定;对有疑问和异议的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院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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